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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加入“反向讨薪”大军已有三家披露去年成果

时间:03-29 来源: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275

银行加入“反向讨薪”大军已有三家披露去年成果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叶麦穗 广州报道银行竟然也加入了“讨薪”大军。“反向讨薪”是金融领域近年来的一个热词。今年1月初,东兴证券打响金融行业又一年的“反向讨薪”第一枪后,近期银行也陆续披露了相关信息。随着银行年报陆续发布,银行员工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情况也陆续浮出水面。其中,招商银行累计向4415名员工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4329万元,人均讨薪约1万元。除了招商银行之外,已披露年报的银行中,天津银行和威海银行也披露了相关“讨薪”数据, 此外民生银行也通过了《2023 年度全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报告》的决议,最新的“讨薪”数据或在即将年报中披露。“讨薪”背后,其实是银行对企业效益和风险的再平衡,避免员工的短视和短期行为,为未来埋下风险“地雷”。已经有三家银行披露“讨薪”情况招商银行在年报中指出,本公司的薪酬政策与文化理念、经营目标、企业价值观相一致,以“完善市场化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服务战略和业务发展,充分调动队伍积极性”为目标,遵循“价值引领、工效挂钩、六能机制、风险约束”的薪酬管理原则, 坚持“能高能低,多劳多得”的薪酬支付理念。同时,为缓释各类经营和管理风险,本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及经营 管理需要,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相关机制。报告期内,本公司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4415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4329万元。无独有偶,天津银行和威海银行也在去年的年报中披露了“讨薪”数据。据天津银行年报,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天津银行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人员的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延期周期为三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止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2023年,该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1.66亿元,追索扣回金额174万元。威海银行的年报显示,该行根据风险损失责任,确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有权全部追回或止付延期部分,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也不例外。截至2023年末,威海银行高管层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共774人,固定薪酬共计9668万元,考核前标准可变薪酬为2.144亿元,考核后实际可变薪酬为1.5亿元,其中延期支付7964万元。根据业务风险情况,2023年度该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27.28万元。据悉天津银行是系首度披露薪酬追索扣回具体数据, 该行2018年年报首次提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实行延期支付的方式进行风险缓释,同时对员工因违规失职行为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并相应扣减薪酬,强化绩效考核导向,使薪酬与业绩贡献相符。威海银行则已连续披露多年相关数据。除了已经在年报中披露的银行之外,还有准备实施的银行。今年2月27日,民生银行公告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全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报告》的决议。且该决议结果显示,有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不过,公告中并未透露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市场认为,在3月29日该行披露的2023年报中将呈现出相关具体数据。讨薪是否成功举证是关键对于银行的“讨薪”行为,业内目前关注的焦点在于 “绩效薪酬”。 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第七条,所谓绩效薪酬是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业开启“绩效薪酬追索”是在落实相关制度要求。“近些年银行贷款等业务屡有暴雷事件发生,‘讨薪’制度可有效平衡相关员工在具体业务上的激励与处罚机制,避免追求规模忽视风险,通过‘讨薪’或者递延发放奖金,促进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正向循环。”从政策层面来看,也曾多次给予引导。2010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明确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2021年2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在8种情况下,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要被追回,其中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止付3未支付的绩效薪酬。2023年3月24日发布的《银行业保险业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文章中,原银4保监会表示,截至当时,95%以上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别是在一些高风险机构,相关制度为追究违规高管责任、挽回资产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银行“反向讨薪”虽有制度可依,但并非所有都能“讨薪”成功,其中成功举证是关键。去年5月,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民事二审判决书,涉及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与该行原先一位支行行长郑某的劳动争议。银行依照监管规定,向已离职人员郑某“反向讨薪”近71万元,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银行方面的上诉请求。讨薪不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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